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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和劳务分包制度存在的

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和劳务分包制度存在的

作者:cqzgkj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8-02-02 09:08    浏览量:
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
 
1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也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它们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的行政关系。
  
  2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交易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或者从反面理解,交易客体不得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分包的部分。
  
  3 最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它根源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但不平等的情况现实存在,不过这也恰说明,我们需要发展分包市场并对其引导、管理和监督。
 
  
 
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与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部颁布的2001 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提出的劳务分包的概念2004部,和一些文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但这些文件集中在明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质量管理,并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由于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提出了中国比较晚,全国大部分地区也缺乏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2.建筑劳务分包有形市场建设滞后。我国推行建筑劳务企业化的时间比较短,相关利益各方的认识不充分,对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政策宣传、引导、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处于培育和引导发展阶段,并且总承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企业依据自身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同劳务分包企业在场外进行交易,承发包双方的合同关系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管,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真正的有形劳务分包市场。
 
  3.符合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目前,我国真正符合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量少,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一方面,一些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根据自己的优势参与中小工程的竞争中,占据了巨大的劳动力市场,许多劳务分包企业无法与他们竞争,限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民工队伍组织广大,教育水平低,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整体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建筑行业的“瓶颈”问题的有效输出,这也阻止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4.对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由于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完善,使施工企业无章可循在交易时,对执法监管部门不能依靠。同时,对建筑劳务分包有形市场滞后的承包商场外”城市市场”的局面造成的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缺乏交易平台,双方的不透明,交易行为不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督。
 
  工程实践中,经常看见它。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性能范围不明确,争议现象。例如:同意分包,垂直运输设备由总承包商提供的,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只提供汽车吊和不提供塔吊。特别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的大的持续时间的影响,如果不是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分包商可能无法完成项目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找出违约总承包商。导致的性能范围的主要原因是不清楚的分包合同条款不规范,不具体。分包合同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法律意识水平。如果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合同及法律意识较低或差异大,合同的内容是不是所有的,权利义务不平衡。所有这些都是在铺垫的纠纷施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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